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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刑更25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王超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刑更259号罪犯王超,男,198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王寺镇和平村南田村**号。现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服刑。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6日以(2011)雁刑初字第003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20万元。刑期执行自2010年7月29至2017年7月2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10月10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8日作出(2014)延中刑执字第0213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王超减去有期徒刑10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2016年9月28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2015年12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以罪犯王超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王超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3个积极,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超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超准予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月霞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齐进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白园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