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4民初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全椒县益安汽车修理厂与赵大兵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全椒县益安汽车修理厂,赵大兵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4民初231号原告:全椒县益安汽车修理厂,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襄河镇杨桥开发区。经营者:周学贵。被告:赵大兵。本院在审理原告全椒县益安汽车修理厂诉被告赵大兵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全椒县益安汽车修理厂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全椒县益安汽车修理厂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全椒县益安汽车修理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撤诉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全椒县益安汽车修理厂负担。审判员 王化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