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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民一初字第42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师志发与西宁盛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海鑫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师志发,西宁盛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海鑫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一初字第425号原告:师志发,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赵永智,青海君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宁盛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昆,公司董事长。被告:青海鑫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建发,公司总经理。原告师志发与被告西宁盛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海鑫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师志发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师志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师志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96元,减半收取3498元,由原告师志发负担。审 判 长 杨 武审 判 员 林 强人民陪审员 金 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维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