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蓬民初字第149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卢某某与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芦某某,郑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蓬民初字第1493号原告芦某某,女,汉族。被告郑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某诉被告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卢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卢青林承担。审 判 长 黄 逍人民陪审员 刘小灵人民陪审员 龙智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袁 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