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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蓬民初字第149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卢某某与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芦某某,郑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蓬民初字第1493号原告芦某某,女,汉族。被告郑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某诉被告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卢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卢青林承担。审 判 长  黄 逍人民陪审员  刘小灵人民陪审员  龙智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袁 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