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25刑更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25刑更1号罪犯方某。2015年5月26日,本院作出(2015)衢龙刑初字第179号刑事判决,以犯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方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龙游县司法局于2016年1月18日书面建议本院撤销对罪犯方某的缓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方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有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建议本院撤销对罪犯方某的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经审理查明:罪犯方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先后三次分别因未经请假私自前往江西省玉山县、脱离司法所监管11天、未经请假私自前往衢州市被龙游县司法局决定给予警告。经教育后,2015年12月9日,司法所工作人员打电话要求其到司法所报告谈话,方某未按规定到司法所报告;此后脱离监管下落不明。罪犯方某因犯诈骗罪于2014年11月29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5月2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2015年6月9日起至2016年6月8日止。上述事实,有本院(2015)衢龙刑初字第179号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结案登记表、起诉书、代收罚没款专用票据,社区矫正人员基本信息表,社区矫正宣告书、宣告笔录,龙司矫警决(2015)字10号、27号、28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合议意见表、评议审核意见表、审核表、审批表,撤销缓刑合议、评议审核意见表、审核表,社区矫正人员走访、个别谈话、心理咨询情况记录表,社区矫正管理平台行动轨迹图、电话抽查异常记录、协查函、询问笔录、走访情况记录表,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方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执行机关龙游县司法局提出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5)衢龙刑初字第179号刑事判决书中对罪犯方某宣告缓刑一年的执行部分;二、对罪犯方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钱宝根审 判 员 吴小英代理审判员 李萌欣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韩 蓉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询问笔录时间:201年月日地点:审判人员吴小英书记员韩蓉在场人:被询问人情况:被告人方某,方某,男,1978年2月2日出生于浙江省龙游县,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浙江省龙游县湖镇镇张家埠村后大路二弄1号。告知:我们是龙游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的工作人员,现就有关问题向你询问,你要如实正面回答,否则要负法律责任的。审:以上告知听清否?:听清。审:你以前因何事于何时被判刑?:犯诈骗罪被龙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2015年6月9日起至2016年6月8日止。审: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你是否因违反规定被龙游县司法局警告过?:审:几次?:三次审:被警告后你是否又违反监管规定了?:是的。审:此后一段时间你下落不明去哪了?:审:现龙游县司法局向本院提起撤销你的缓刑建议书(出示),你有无异议?:审:现向你送达这份建议书。法院经审查,认为事实清楚,符合收监规定,将对你作出撤销缓刑的裁定,你有无异议?:审:其他有何补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