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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141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王某与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1414号原告王某,无固定职业。被告邓某,无固定职业。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赵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本院院长批准,延期三个月。审理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负担;财产分割费3450元,退给原告王某。审判员 赵 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齐亚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