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刑初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李××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来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times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泰刑初字第204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男。泰来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泰检刑诉(2015)2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日本院受理此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泰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姜承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泰来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4年12月初,被告人李××因被害人王×饲养的马多次啃食踩踏其院内堆放的玉米,便在玉米堆西南侧和西侧投放2包鼠药,致被害人王×、被害人刘××、被害人李×1共同饲养的6匹马(价值人民币75500元)因食用鼠药死亡。经鉴定:马胃内容物与现场提取玉米粒中均检出鼠药氟乙酰胺类成分。经侦查,被告人李××于2015年1月2日被公安机关在其家中抓获。公诉机关以相应证据证实上述事实,认为被告人李××故意毁坏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公诉机关向本院提出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被告人李××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的量刑建议。被告人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且不辩解。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初,被告人李××因被害人王×饲养的马多次啃食踩踏其院内堆放的玉米,便在玉米堆西南侧和西侧投放2包鼠药,致被害人王×、被害人刘××、被害人李×1共同饲养的6匹马(价值人民币75500元)因食用鼠药死亡。经鉴定:马胃内容物与现场提取玉米粒中均检出鼠药氟乙酰胺类成分。案发后,李××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0元,被害人对被告人李××表示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李××于2015年1月2日被公安机关在其家中抓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物证、书证1.物证(1)死亡马匹照片。证明:死亡6匹马及解剖情况。(2)鼠药照片。证明:现场发现的鼠药情况。2.书证(1)抓获经过。证明:2015年1月1日在汤池镇良种场村李××家将李××抓获。(2)户籍证明。证明:李××的自然情况。(3)扣押清单。证明:扣押李××老鼠药的情况。(4)赔偿协议书及收据。证明:李×2代李××赔偿王×等人损失人民币100000元。(二)证人证言1.证人李×3的证言。证实:王×和刘××合伙养了23匹马,让我饲养。2014年12月29日早上7点左右,在汤池镇良种场屯南东侧树林地边,发现第一匹马有病要死。王×和刘××、李×1一共死了6匹马。2.证人邵××的证言。证实:我家养了7匹马,有5匹在王×的马群里放。12月12日下午,计××接我一起赶马,到屯里刘××家没赶进去,马往东跑,跑到李××家,看见马正吃苞米,王×和计××就过来了,我和李××、王××把马从李××家苞米堆那把马赶到王××家院里,又从王××家赶回去了。李××问我马是谁家的,我说是王×家的。3.证人王××的证言。证实:我和李××是邻居,他家在我家东院。2014年12月十几号的一天晚上,看见有几匹马在我家院内吃苞米。大约过了十多天,下午天快黑的时候,我在屋里看见有四五匹马进我家院里,我出去把马撵走,马从我家东南角缺口出去,跑到李××家东南的地里去了。不一会儿李××在外面喊我,说马又进李××家院了,李××说这马可祸害人了。2015年1月1日上午公安机关在李××家发现大量老鼠药我看见了,在李××家苞米堆西南侧有粉色颗粒,大约百十来粒,像苞米碴子。我听说王×家马是被药死的。4.证人计××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12日下午,王×给我打电话让我帮他撵马,我和王×、邵××走到王××家南院时看到马在王××家院里,王××和李××正在往外撵马,我就和邵××下车往外撵马,撵到屯南的窝棚里了。当时在王××家有四五匹马,都是刘××和王×的。当时李××说这马太祸害人了,还问我是谁家的马,我说是王×家的。5.证人李×2的证言。证实:李××是我哥哥,2015年1月2日我主动找王×和刘××谈我哥哥李××把马药死的赔偿一事,当天就达成协议了,1月3日在我哥哥家签订的协议。签协议当天就把十万元赔偿给王×了。6.证人李×4的证言。证实:去年12月29日早上刘××给我打电话,说他养的马腿不好使,让我去看看。我看到有一匹红色的马趴在地上,浑身出汗,身上抽搐,起不来,我说马治不了,大约半个小时左右马就死了。大约10分钟后又有1匹马走不动道了。还有一个叫××的兽医,他拿的百毒解,我和他一起给马点上了,后来听说也死了。7.证人班×的证言。证实:我经营张家日杂商店,经营日用品和老鼠药、蟑螂药、蚂蚁药。老鼠药有黑旋风和一步亡,是粉色苞米粒或者大米粒、小米粒似的。李××2014年8月份在我这买了4袋一步亡老鼠药。(三)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刘××、李×1的陈述:证实死亡马的数量和特征等情况。(四)被告人李××的供述与辩解。其供述内容与审理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五)鉴定意见1.哈尔滨工业大学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证明:送检马胃内容物、现场提取玉米粒中均检出鼠药氟乙酰胺类成分,未检出鼠药毒鼠强成分。2.泰来县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被毒死马的价格鉴定意见书。证明:6匹死亡马匹价格鉴定为人民币75500元。(六)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案发现场情况。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客观真实、关联一致,本院均予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李××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罪名未提出异议。李××故意毁坏财物数额巨大,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得到被害人的谅解,经评估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对社会危害程度及犯罪后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魏峻山审 判 员 刘 群人民陪审员 孙宏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柔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