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兰商初字第2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王世成与赵立梅、赵铁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世成,赵立梅,赵铁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兰商初字第213-3号原告王世成,****。被告赵立梅,****。被告赵铁石,****。本院于2015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5)兰商初字第213-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告赵铁石在兰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帐户的工资每月冻结2,000.00元,冻结5个月,共计10,000.00元。因原、被告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本院于2016年1月7日下发(2015)兰商初字第213号调解书,调解协议约定,如被告赵立梅在2016年1月9日偿还原告借款10,000.00元,由原告王世成申请把被告赵铁石工资解封。故原告王世成于2016年1月14日向法院递交申请,要求把赵铁石在兰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帐户的工资解除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告赵铁石在兰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帐户的工资查封。代理审判员 郝天雪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