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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郾民初字第0230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吴培英与杨炎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培英,杨炎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郾民初字第02302号原告吴培英,男,汉族,1954年8月5日生,住河南省舞阳县。被告杨炎庆,男,汉族,1972年7月23日生,住河南省郾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培英诉被告杨炎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培英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培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培英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吴培英承担。审 判 长  罗文学审 判 员  朱开元人民陪审员  王春雨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何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