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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11财保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朱永刚与章华明、章红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永刚,章华明,章红茶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11财保6号申请人:朱永刚,男,1958年12月11日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被申请人:章华明,男,1971年3月31日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申请人:章红茶,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申请人朱永刚与被申请人章华明、章红茶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人朱永刚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扣押被申请人章红茶所有车牌号为赣A7xx**小型轿车车一辆,现申请人朱永刚提供现金3万元作为担保。经审查,肇事车辆赣A7xx**小型轿车的所有人是被申请人章红茶。本院认为,申请人朱永刚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扣押被申请人章红茶所有车牌号为赣A7xx**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朱永刚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宋赣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