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11财保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朱永刚与章华明、章红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永刚,章华明,章红茶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11财保6号申请人:朱永刚,男,1958年12月11日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被申请人:章华明,男,1971年3月31日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申请人:章红茶,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申请人朱永刚与被申请人章华明、章红茶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人朱永刚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扣押被申请人章红茶所有车牌号为赣A7xx**小型轿车车一辆,现申请人朱永刚提供现金3万元作为担保。经审查,肇事车辆赣A7xx**小型轿车的所有人是被申请人章红茶。本院认为,申请人朱永刚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扣押被申请人章红茶所有车牌号为赣A7xx**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朱永刚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宋赣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