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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82刑初3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王某甲、熊某甲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熊某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1182刑初37号公诉机关武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黄冈市金兴业通信有限公司员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8日经武穴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熊某甲,黄冈市金兴业通信有限公司员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8日经武穴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武穴市人民检察院以武检诉刑诉(2015)2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熊某甲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亚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熊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熊某甲利用到武穴市进行光纤通信线路抢修作业之机,驾驶黄冈市兴网业公司的通信抢修车,到四望镇政府院内偷走中视广电网络四望分公司烽火牌12芯2000米光纤一盘。2014年12月31日上午,被告人王某甲、熊某甲利用到武穴市进行光纤通信线路抢修作业之机,驾驶黄冈市兴网业公司的通信抢修车,到四望镇政府院内偷走中视广电网络四望分公司烽火牌12芯2000米光纤一盘。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光纤共计价值14750元。2015年1月14日,被告人王某甲、熊某甲赔偿被盗单位经济损失6700元,并取得被盗单位谅解。上述事实,有证人朱某、伍某、程某、王某乙、周某、吴某、李某、孙某、熊某乙、袁某、何某的证言;物价鉴定意见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归案经过;领条;四望广电网络分公司证明;视听资料;涉案光纤照片复印件;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户籍信息;被告人王某甲、熊某甲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熊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单位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甲、熊某甲犯罪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已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酌情从轻处罚。鉴于二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熊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伍 菁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青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