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25民初9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李虎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尚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虎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尚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5民初99号起诉人李虎委托代理人姚建明,河北文昌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2016年1月15日,本院收到李虎的起诉状,诉称2010年5月10日,李虎通过公开竞买方式获得位于尚义县滨河南路滨河小区的土地使用权,与杨文科、张满、刘维光、王凤龙四人合伙开发尚义县滨河小区商住楼,因合伙人之间内部发生矛盾,导致该工程一直未能竣工验收。2014年6月4日,杨文科、张满、刘维光、王凤龙四人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与拍卖公司恶意串通,违法拍卖合伙财产,后强行将合伙财产霸占,大肆卖售楼房,将售楼款全部据为己有,严重损害了起诉人作为合伙人的合法权益。现四人与拍卖公司的拍卖行为以及签订的《委托拍卖合同》和《拍卖成交确认书》已被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无效。为维护起诉人的合法权益,请求对原被告双方位于尚义县滨河南路滨河小区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等合伙财产依法进行评估、清算。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的起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李虎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桂芝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傅燕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