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民辖终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岳阳鑫特热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广东冠华传导科技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冠华传导科技有限公司,岳阳鑫特热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民辖终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冠华传导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华城镇朱坑岗。法定代表人曾惠香,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岳阳鑫特热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县麻塘镇洞庭村杨家组。法定代表人罗景峰,总经理。上诉人广东冠华传导科技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2015)岳民管字第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两份《产品购销合同》中都有约定交货地点,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应以交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涉及两份《产品购销合同》,2012年11月26日双方签订的第一份《产品购销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被上诉人作为接受货币一方,其住所地岳阳县即为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选择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2013年4月29日双方签订的第二份《产品购销合同》第八条第三项明确约定: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协商不成功的,双方均可向各自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可认为是选择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且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约定合法有效,原审法院作为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享有管辖权。综上,原审法院对两份合同引起的纠纷均有管辖权,上诉人请求移送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系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婷审 判 员 刘 洪代理审判员 冯 玲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沁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