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盱马民初字第0121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姜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马民初字第01215号原告姜某,业务经理。被告董某,自由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与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虽提供地址确认书,但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姜某负担。审判员 罗德俊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唐 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