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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盱马民初字第0121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姜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马民初字第01215号原告姜某,业务经理。被告董某,自由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与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虽提供地址确认书,但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姜某负担。审判员  罗德俊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唐 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