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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3民特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郊区支行与被申请人王明胜、李瑞华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特1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郊区支行。住所地:商丘市。负责人徐丽娟,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徐洪涛,男,1977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被申请人王明胜,男,1965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被申请人李瑞华,女,196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郊区支行与被申请人王明胜、李瑞华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郊区支行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郊区支行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郊区支行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申请。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郊区支行负担。审判员  徐长社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邵悦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