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481执2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王某某罚金执行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潞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潞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晋0481执22号王某某:王某某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判决(2015)潞刑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二O一六年一月十四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向本院交付执行款1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XX元,其他诉讼费用XX元,申请执行费50元。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审判员 :邵书君书记员 :高振芳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