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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02民特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02民特51号申请人:孙晓。申请人:陈武。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受理了申请人孙晓和申请人陈武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李斌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孙晓和申请人陈武因机动车交通事任纠纷,于2016年1月21日经丽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莲都大队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孙晓赔偿申请人陈武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6461.42元(款于2016年1月21日前付清)。本次事故其他无争议,今后双方相互不再追究。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 斌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陈肖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