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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刑更22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计伟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计伟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刑更227号罪犯计伟,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日作出(2011)安刑初字第1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计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计伟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七月十二日作出(2011)潍刑一终字第8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5月12日起至2018年5月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1年8月22日被交付执行。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13年7月8日和2014年12月8日分别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6年1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计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剩余刑期。经审理查明,罪犯计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记功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计伟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计伟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计伟减去剩余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浩正审 判 员  尹世忠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帅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