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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建执民字第1972-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行与王立安、毛美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行,王立安,毛美丽,杭州建煌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建执民字第1972-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行,住所地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新安路6号。法定代表人丁卫阳,行长。被执行人王立安(公民身份号码3301261966********),男,1966年2月8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建德市人,住建德市,现住建德市。被执行人毛美丽(公民身份号码3301261973********),女,1973年8月8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建德市人,住建德市,现住建德市。被执行人杭州建煌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新安东路72号。法定代表人王立明,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行与被执行人王立安、毛美丽、杭州建煌房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建大商初字第6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人民币178155.94元及利息人民币4611.23元(该利息计算至2015年2月2日,自2015年2月3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的约定另行计付),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6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王立安所有的已设定抵押的位于建德市新安江街道白沙大道西侧5幢3-606室的房产,因故无法处置。经查询三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三被执行人采取公布债务人不履行义务信息、在征信系统记录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建执民字第197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鲁军人民陪审员  余丽人民陪审员  楼倩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方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