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坊法执字第72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高新合、张传友与王万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新合,张传友,王万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坊法执字第725-1号申请执行人高新合。申请执行人张传友。被执行人王万印。申请执行人高新合、张传友与被执行人王万印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坊刑初字第2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万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王万印有鲁V×××××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王万印所有的鲁V×××××英伦轿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二年。三、被执行人王万印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力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长  张建文审判员  王晓楠审判员  周振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辛宛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