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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11财保2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丁力与平顶山市豫顺商贸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丁力,平顶山市豫顺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11财保29号申请人丁力。被申请人平顶山市豫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曹镇乡刑铺村大王庄。法定代表人张传玺。申请人丁力与被申请人平顶山市豫顺商贸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丁力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平顶山市豫顺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999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丁力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平顶山市豫顺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999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丁力应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尤曦红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文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