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81执26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孙宝明与付士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宝明,付士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81执263号申请执行人:孙宝明。委托代理人:缪然富,天长市冶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付士兵。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日作出的(2015)天民一初字第0257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姚永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付士兵履行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但被执行人付士兵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付士兵名下所有的皖M号东风日产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付士兵名下所有的皖M号东风日产汽车一辆。二、查封贰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王 俊审判员 沈 昕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陈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