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贵执字第0012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安庆市大桥开发区新桥钢材经营部与池州豪艺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庆市大桥开发区新桥钢材经营部,池州豪艺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贵执字第00126号申请执行人:安庆市大桥开发区新桥钢材经营部,住安庆市。法定代表人:乔志兵,该经营部老板。被执行人:池州豪艺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池州市站前区上海城。法定代表人:吴清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庆市大桥开发区新桥钢材经营部与被执行人池州豪艺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贵民二初字第0029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红梅审判员 张俐琴审判员 杜志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 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