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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民终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周金军与绍兴何卫针纺织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金军,绍兴何卫针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民终字第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金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何卫针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华舍街道西蜀阜村(华舍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虞妃。上诉人周金军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15)绍柯民初字第35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周金军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丁林阳审 判 员  冯勤伟代理审判员  姚 瑶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陆琪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