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132-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龙有成与杨金果民间借贷纠纷2015民二初1132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某,杨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132-4号原告:龙某,住广州市荔湾区。委托代理人:周密,广东大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振杰,广东大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杨某,住湖南省平江县。委托代理人:郭庭佳、何永昌,均为广东金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某诉被告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某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某在宣判前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232元,减半收取2616元,由原告龙某负担。审 判 长 徐红伟人民陪审员 陈健明人民陪审员 唐伟珍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谭 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