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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132-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龙有成与杨金果民间借贷纠纷2015民二初1132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某,杨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132-4号原告:龙某,住广州市荔湾区。委托代理人:周密,广东大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振杰,广东大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杨某,住湖南省平江县。委托代理人:郭庭佳、何永昌,均为广东金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某诉被告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某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某在宣判前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232元,减半收取2616元,由原告龙某负担。审 判 长  徐红伟人民陪审员  陈健明人民陪审员  唐伟珍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谭 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