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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中刑终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王雪男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中刑终字第339号原公诉机关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雪男,吉林省吉林市人,公民身份证号码×××,住吉林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4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本案交通肇事,于2015年7月27日被合并执行行政拘留20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8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辩护人侯忠全,吉林先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审理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雪男犯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5年11月27日作出(2015)船刑初字第24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王雪男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雪男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王雪男要求撤回上诉,应当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雪男撤回上诉。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15)船刑初字第24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伟华代理审判员  栾红英代理审判员  陈 迪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越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