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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1行初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李祥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祥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101行初111号起诉人李祥均,男,1958年5月27日出生。2016年1月14日,本院收到起诉人李祥均诉被起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行政起诉状。起诉人诉称,其因对生效民事判决不服,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该院在2014年1月10日查办案件后至今未给起诉人出具法律文书。故起诉人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定职责,出具超期法律文书。本院认为,公民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最高人民检察院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本案中,起诉人李祥均以最高人民检察院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起诉人李祥均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本院依法应裁定不予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李祥均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邹 密代理审判员  郭小欢人民陪审员  赵 强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