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二初字第195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张静强与河北永辉超市有限公司长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静强,河北永辉超市有限公司长安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二初字第1955号原告:张静强。被告:河北永辉超市有限公司长安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广安大街86号财富大厦负一层。负责人:吴林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旭阳,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静强诉被告河北永辉超市有限公司长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静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静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梁红卓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月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