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菏开民初字第154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北京南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与山东伟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山东伟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南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山东伟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山东伟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山东省菏泽市南华康城业主委员会,张继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开民初字第1546号原告北京南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市人民路与八一路交叉口南华康城小区内。负责人刘昕,经理。委托代理人薛德兵,陕西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昌龙,北京南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员工。被告山东伟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恒台少海花园会所。法定代表人王科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腾,山东信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伟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道碑西街。负责人孟鑫,经理。委托代理人黄腾,山东信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省菏泽市南华康城业主委员会,住所地菏泽市人民路与八一路交叉口南华康城小区内。负责人张继山,主任。委托代理人冯雅,山东信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继山,市民。委托代理人任永华,山东两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南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与被告山东伟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山东伟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山东省菏泽市南华康城业主委员会、张继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南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南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南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北京南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登亮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石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