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民二初字第102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肖群华与邓小军、谷跃明、欧香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群华,邓小军,谷跃明,欧香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二初字第1022号原告肖群华,男。被告邓小军,男。被告谷跃明,男。被告欧香莲,女,系被告谷跃明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肖群华与被告邓小军、谷跃明、欧香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肖群华于2016年1月21日以被告邓小军在服刑,该案不便于诉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肖群华于2016年1月21日以被告邓小军在服刑,该案不便于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群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肖群华承担。审判员 周 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白芳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