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裕执字第99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孔德义与陈义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普通执行冻结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某某,陈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裕执字第998号申请人孔某某被执行人陈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5)裕民一初字第148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第243条、第24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88996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 状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靖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