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刑终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郑某犯危险驾驶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刑终00016号原公诉机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某,无业。2011年2月23日因酒后驾驶被处罚款人民币500元,暂扣驾驶证三个月。因本案于2015年12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审理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郑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5年12月16日作出(2015)台黄刑初字第916号刑事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郑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原审被告人郑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某撤回上诉。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2015)台黄刑初字第91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剑锋审 判 员 陈文敏代理审判员 张媛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梁荩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