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行初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张国祥与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政府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黑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黑11行初6号起诉人张国祥,男,195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2016年1月18日本院收齐张国祥起诉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政府、黑河市爱辉区编制委员会、黑河市爱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黑河市爱辉区粮食局的材料,要求恢复张国祥国家干部籍、工资福利、退休待遇;补发退休前应发的国家干部工资福利、外加利息上访费和精神损失费。经审查,本院认为,张国祥起诉所请求的事项涉及的是人员编制问题和工资福利待遇问题,因该请求事项不在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之内,故对起诉人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张国祥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宏宇审判员 宋 春审判员 王晓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鲍玉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