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商初字第77-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张静秋与杨定国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静秋,杨定国,海润影视制作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商初字第77-5号原告:张静秋。委托代理人:郑克坚,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定国。委托代理人:杨定勇。第三人:海润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天畅园3号楼2层3-209。法定代表人:刘燕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文彬,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静秋为与被告杨定国、第三人海润影视制作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董文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裁定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2016年1月13日,原告张静秋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静秋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静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静秋负担。审 判 长 董 文人民陪审员 徐贵林人民陪审员 孙荣水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