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新民初字第454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何成与廖文祥、邓习泽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成,廖文祥,邓习泽,简阳市利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初字第4540号原告何成,男,汉族,1995年10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委托代理人程祖丽,四川聚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廖文祥,男,汉族,1995年5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被告邓习泽,男,汉族,1971年5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委托代理人吴志华,成都市锦江区忠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简阳市利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简阳市简城镇张家村五组。负责人唐云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钟胜,四川理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阳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简城镇建设中路211号、286号-296号。负责人李金波,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吴鑫,女,汉族,1984年10月3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该公司工作人员。一般授权代理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成诉被告廖文祥、邓习泽、简阳市利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成未在我院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法发[2007]16号)》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何建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唐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