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2刑初3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潘×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2刑初34号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潘×,男,1969年11月15日。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9月24日被羁押,同年10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公诉刑诉(2015)8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彭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被告人潘×于2014年1月申办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一张(卡号为×××),后使用该卡恶意透支,截至案发,共计透支本金人民币16930元,经中国工商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2.被告人潘×于2014年2月申办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一张(卡号为×××),后使用该卡恶意透支,截至案发,共计透支本金人民币8580元,经中国建设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被告人潘×于2015年9月24日被查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的信用卡申领资料、交易明细、催收记录,中国工商银行报案材料,华夏银行出具的证明材料,户籍信息,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天竺空港工业开发区派出所、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白纸坊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材料等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超过规定期限恶意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且数额较大的行为,侵害了国家金融票证管理制度及他人财产所有权,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潘×犯信用卡诈骗罪成立。鉴于被告人潘×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罪行,以自首论,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潘×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4日起至2016年5月23日止;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三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潘×退赔人民币二万五千五百一十元,其中人民币一万六千九百三十元发还中国工商银行,人民币八千五百八十元发还中国建设银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张岩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