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刑更43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罪犯马国玉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刑更434号罪犯马国玉,男,1978年2月9日生,汉族,吉林省榆树市人,小学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服刑。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4日作出(2013)榆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国玉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七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认为,罪犯马国玉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经审理查明,该犯于2004年9月13日因盗窃、故意伤害罪。原判认定,2011年10月17日16时30分许,常春纠集袁永雷、夏春来、马国玉、常亮、大威子等人手持事先准备好的扎枪、砍刀、镐把等工具,在榆树市五棵树镇明月小区无故将售楼员张晓兵殴打后,又持械将刘跃龙、顾海城打伤。经法医鉴定:刘跃龙系轻���。2011年9月27日零时许,曹晓丰纠集马国玉等人与李超纠集的曾凡策、李梁持械在榆树市城北供电所门前发生械斗,在殴斗过程中马国玉用铁棒子将李超头部打伤,经法医鉴定:李超系头皮挫裂创,系轻伤。马国玉系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至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马国玉具有累犯从重处罚情节、又具有坦白、被害人刘跃龙、顾海成已得到赔偿、取得被害人刘跃龙、顾海成亲属谅解等酌定从轻情节,综合考虑依法应对马国玉酌情从重处罚。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二监区参加机台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5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328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马国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系累犯,犯数罪,主观恶性较深,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国玉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6年9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判长毕学柱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代理审判员 徐 俊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庆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