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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襄民初字第240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原告蔡某媛诉被告张某卫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媛,张某卫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襄民初字第2406号原告:蔡某媛,女,1985年11月16日生,汉族。被告:张某卫,男,1982年10月28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媛诉被告张某卫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蔡某媛负担。审判长 安    静    珂审判员 王云东人民陪审员张洒洒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尹    路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