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襄民初字第240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原告蔡某媛诉被告张某卫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媛,张某卫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襄民初字第2406号原告:蔡某媛,女,1985年11月16日生,汉族。被告:张某卫,男,1982年10月28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媛诉被告张某卫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蔡某媛负担。审判长 安 静 珂审判员 王云东人民陪审员张洒洒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尹 路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