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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8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原告毛万德与被告张志林、刘银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万德,张志林,刘银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851号原告:毛万德,男,194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平陆县杜马乡柏坂村*组。被告:张志林,男,197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平陆县古虞路**号。被告:刘银行,男,197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平陆县圣人东街县社大院*号楼*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毛万德与被告张志林、刘银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万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毛万德承担。审判长  梁红珍审判员  轩芬婵审判员  刘 雷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