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8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原告毛万德与被告张志林、刘银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万德,张志林,刘银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851号原告:毛万德,男,194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平陆县杜马乡柏坂村*组。被告:张志林,男,197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平陆县古虞路**号。被告:刘银行,男,197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平陆县圣人东街县社大院*号楼*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毛万德与被告张志林、刘银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万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毛万德承担。审判长 梁红珍审判员 轩芬婵审判员 刘 雷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