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醴法执字第109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何刚峰与黄昌文、张俊发、黄甫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刚峰,黄昌文,张俊发,黄甫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醴法执字第1098号申请执行人何刚峰,住江西省萍乡市。被执行人黄昌文,住湖南省醴陵市。被执行人张俊发,住江西省萍乡市。被执行人黄甫加,住湖南省醴陵市。申请执行人何刚峰与被执行人黄昌文、张俊发、黄甫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醴陵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醴法民一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黄昌文、张俊发、黄甫加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晏明冬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赔偿71961.3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其名下无银行存款,并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依法将被执行人黄昌文、张俊发、黄甫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对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向阳审判员 李文伟审判员 唐力波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望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