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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024民初2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XX江与巩留县金有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江淑荣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巩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江,巩留县金有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江淑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巩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24民初29号原告:XX江,男,汉族,1966年6月2日出生。被告:巩留县金有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撒金有,男,回族,1980年6月8日出生。被告:江淑荣,女,汉族,1966年8月25日出生。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XX江诉被告巩留县金有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江淑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XX江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江因双方庭外和解,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6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马莲花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 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