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024民初2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XX江与巩留县金有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江淑荣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巩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江,巩留县金有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江淑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巩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24民初29号原告:XX江,男,汉族,1966年6月2日出生。被告:巩留县金有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撒金有,男,回族,1980年6月8日出生。被告:江淑荣,女,汉族,1966年8月25日出生。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XX江诉被告巩留县金有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江淑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XX江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江因双方庭外和解,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6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马莲花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 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