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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4民初12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赵某甲与崔某甲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崔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4民初124号原告赵某甲,男,住河南省柘城县。委托代理人李德彬,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某甲,女,住河南省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甲诉被告崔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甲于2016年1月16日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甲负担。审判员 宋 静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任振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