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4民初12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赵某甲与崔某甲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崔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4民初124号原告赵某甲,男,住河南省柘城县。委托代理人李德彬,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某甲,女,住河南省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甲诉被告崔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甲于2016年1月16日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甲负担。审判员 宋 静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任振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