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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2292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22929号原告陈某某,女。被告贾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宋韧弘人民陪审员  樊 燕人民陪审员  张秉馨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 磊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