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民初字第502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何鹏程与深圳创华威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鹏程,深圳创华威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民初字第5027号原告:何鹏程。被告:深圳创华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深南中路北中航路西世纪汇广场2806。法定代表人:李生生。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陆兆禧。本院在审理原告何鹏程诉被告深圳创华威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何鹏程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鹏程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鹏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何鹏程负担。代理审判员 郎梦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俞咏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