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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银民一初字第0058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原告林清明与被告铁岭华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邻采光日照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清明,铁岭华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相邻采光、日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银民一初字第00584号原告:林清明,男,196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铁岭市银州区广裕街康乐巷。被告:铁岭华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县平顶堡镇。法定代表人:张守田,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国忠,铁岭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应诉、举证、质证、辩论、陈述、代收法律文书。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清明与被告铁岭华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邻采光日照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清明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清明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清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林清明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林清明负担。审 判 长  刘大军人民陪审员  李大同人民陪审员  付 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