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12民初4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孟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12民初44号原告孟某某,现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孙某某,现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退回150.00元后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孙冠军代理审判员 赵俊娥人民陪审员 房 臣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