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岱执民字第43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顾巧燕、金珂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巧燕,金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岱执民字第435号申请执行人顾巧燕被执行人金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舟岱民初字第00313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金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金珂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金珂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金珂(证件号码:)在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5×××7#钞的存款人民币100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忆儿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董 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