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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执字第271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银河支行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银河支行,王国新,张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271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银河支行,住所地合肥市美菱大道381号,组织机构代码71176471-X。法定代表人:李进,行长。被执行人王国新,个体户。被执行人张慧,个体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包民二初字第01886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息共计187197.55元(自2015年5月21日以后仍然要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期限按时还款),承担律师费10000元、诉讼费3657元、执行费2810元,合计203664.5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185338.7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20日起至款清时止,按利率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国新、张慧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203664.5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185338.7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20日起至款清时止,按利率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孟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