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刑更60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罪犯马振生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刑更600号罪犯马振生,男,1968年4月26日生,满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服刑。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31日作出(2012)二刑初字第25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振生犯交通肇事罪、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民��赔偿人民币180347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认为,罪犯马振生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马振生曾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8月2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经查:2012年6月19日0时许,在长春市二道区泉眼镇胡家村东刘屯,马振生从窗户侵入杨某凤家,声称要砍死被��人全家,并用自带的菜刀向杨某凤、王某、王某海砍去,因被害人反抗而未果。经鉴定:杨某凤为重伤,伤残等级七级;王某为轻伤,伤残等级九级;王某海为轻伤,伤残等级十级。马振生杀人犯罪未遂,系自首。依法撤销缓刑,与本罪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六监区参加后整理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5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300.5分。本次考核期内,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587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马振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再次犯罪,显见其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振生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6年3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学柱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代理审判员 徐 俊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庆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