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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221执1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南丹县阿茂五金店、莫如正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丹县阿茂五金店,莫如正,谭玉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21执15号申请执行人南丹县阿茂五金店,住所地南丹县城关镇丹东路五一路小区门面。经营者陈之茂,男,1972年2月8日出生,汉族,家住南丹县。被执行人莫如正,男,1969年5月1日出生,壮族,家住南丹县。被执行人谭玉红,女,1971年10月10日出生,壮族,家住南丹县。申请执行人南丹县阿茂五金店与被执行人莫如正、谭玉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作出的(2015)丹民初字第5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二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由莫如正、谭玉红支付尚欠货款5094.5元给南丹县阿茂五金店。因被执行人莫如正、谭玉红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南丹县阿茂五金店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立案案号:(2016)桂1221执15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6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莫如正、谭玉红发出执行通知书以及报告财产令,但二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对二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核实,被执行人谭玉红在南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银行存款。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作出(2016)桂1221执15-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谭玉红的银行存款5144.5元。扣除案件执行费50元,本院已将剩余执行款5094.5元支付给申请人南丹县阿茂五金店,至此,本案申请标的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丹县人民法院(2015)丹民初字第5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小波审判员  李建华审判员  刘顺武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陆 睿 来源: